专业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护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核心,是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根本,也是我院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标志。为规范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建品牌特色专业,促进我院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专业设置必须适应社会和行业需求。我院的专业设置必须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坚持服务于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的办学指导思想,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之路。按照医药卫生技术领域和相应岗位群的实际要求,服从国家的宏观指导,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三条 发挥本院专业建设的优势,立足本院的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护理学校地处省会城市,中等教育资源十分丰富有利于共享的优势,充分利用已有办学条件,发挥我院几十年来中等医学教育和卫生职业教育及进行全省卫生培训工作的整体办学优势,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重点与一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质量、规模、效益相协调,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条 专业建设应根据医药卫生类中职教育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注重素质教育,不仅在专业技能方面,而且要贯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培养过程中,全院教职工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五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的长期重要工作,学院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等院领导具体抓专业建设工作,教务处具体协调专业设置与建设工作,系部做好专业建设各项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数及专业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对专业设置、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其课程设置、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进行论证与指导。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占50%以上。
 
                           二、        专业调整
 
第七条 新增专业设置的程序
1.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需求,系部、教务处、有关领导酝酿,提出增设新专业设想。增设医药卫生大类的专业,需经省卫生厅初步同意。
2.系部进行社会及行业人才需求状况调研,并组织论证,写出书面调研、论证报告,并保存、提交原始调研论证材料。
3.系部在教务处协调下拟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初稿。
4.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同意增设。
5.系部在教务处协调下,起草申报新专业材料,教务处统稿,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
6.增设专业的网上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
7.增设的专业评估,全院都应大力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
第八条 专业及专业方向调整
1.根据社会及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我院原有专业,增设新的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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